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司負責人就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標準》制定的必要性和意義是什么?
答:按照《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及《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新組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具體承擔制定并指導實施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準。商標侵權判斷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法律性和復雜性,《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大量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在基層,一線執法人員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規定指引。制定《標準》不僅基層一線有需求,社會各界也十分關注。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商標侵權形式日趨多樣化、復雜化,通過制定《標準》,有利于完善商標保護規則體系,解決執法實踐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執法部門依法行政提供具體操作指引,進一步提升商標執法保護水平,為市場主體營造透明度高、可預見性強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問:《標準》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制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既是落實機構改革要求,也是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及其推進計劃的具體舉措。2018年8月,中辦、國辦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廳字[2018]71號),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制定并指導實施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準”。2019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2019]56號),明確要求“制定完善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中辦、國辦《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廳函[2020]6號)進一步提出“制定出臺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問:《標準》制定的過程如何?
答:國家知識產權局黨組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先后將《標準》制定列入2019年、2020年局黨組重點工作。我們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積極推進《標準》的制定。一是深入調研,堅持問題導向。赴江蘇、寧夏、青海、上海等地召開座談會、研討會,實地了解地方商標執法需求;二是夯實理論根基,加強行政、司法及中外比較研究,認真研究吸收相關執法實踐中已形成的有關成果,委托學術機構及行業協會開展商標侵權的法理學分析和實證分析項目研究;三是廣泛征求各方意見,開門立法。我司先后書面征求了局內外相關部門以及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意見。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收到包括國內外商會協會、企業、律師事務所以及國外政府機構等40余家單位和相關專家的意見,我們對有關意見逐一作了梳理分析。
在上述工作基礎上,我們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組織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業、電商平臺、行政執法保護人員、專家學者、局內相關部門代表,分別召開6場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經過逐條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深入修改完善,在此基礎上形成《標準》。
問:《標準》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標準》對多年來商標行政保護的有益經驗與做法進行了系統梳理和提煉總結,并結合實踐增加了創新性規定。《標準》共三十八條,對商標的使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容易混淆、銷售免責、權利沖突、中止適用、權利人辨認等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主要包括:
一是關于商標的使用。明確了商標的使用通常情況下是判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前提要件;進一步細化了商標的使用定義,并列舉了商標的使用具體表現形式;明確了商標的使用判定原則。
二是關于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標準》規定了同一種、類似商品的判定原則,并明確了《區分表》在商標行政執法中的應有作用。
三是關于相同商標、近似商標。《標準》在傳統商標的基礎上,增加了立體商標、顏色組合商標、聲音商標等新型商標相同、近似的判斷標準,同時,進一步明晰了《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在商標行政執法中的應有作用。
四是關于容易混淆。2014年實施的新《商標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混淆的規定,在研究行政規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釋的基礎上,《標準》明確了容易混淆包含的兩種情形以及判定容易混淆需考慮的相關因素。
五是關于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針對執法實踐中存在的超出商標使用許可的類別、期限、數量而導致的有爭議的侵權情形,《標準》明確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包括未獲得許可和超出許可的類別、期限、數量等情形。
六是關于商標侵權具體行為。《標準》結合執法實踐,參照相關行政答復,參考司法解釋,針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包括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以攀附為目的附著顏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攬中使用侵權商品、銷售活動中附贈侵權商品、幫助侵權等情形,進一步明確了商標法的具體適用條款。
七是關于銷售免責。《標準》對銷售商免除責任的相關要件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不屬于銷售不知道的情形以及滿足說明提供者的相關條件。
八是關于商標與其他知識產權沖突的處理。《標準》規定了處理商標與上述知識產權沖突的原則,明確了以商標申請日為比較基準。
九是關于在先使用商標抗辯。為規范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使用,《標準》對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原使用范圍等進行了細化規定。
十是關于中止的適用。《標準》對可以適用中止的情形進行了細化規定。
十一是關于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標準》對《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為同一當事人被商標執法相關部門、人民法院等認定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處罰或者判決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又實施商標侵權行為。
十二是關于權利人辨認。《標準》規定了商標權利人應當對其出具的辨認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并明確了執法機關應審查出具辨認意見主體的合法性、辨認意見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辨認意見被采納為證據的前提條件。
問: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具體是指哪些部門?
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新“三定”及商標執法實踐,《標準》中規定的商標執法相關部門主要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具有商標行政執法權的相關部門,還包括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長沙市知識產權局等具有商標執法權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問:針對商標的使用有哪些創新規定?
答:對于商標的使用,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很高。《標準》明確了判斷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商標的使用。鑒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中偽造、擅自制造商標標志行為不涉及商標使用的判定,《標準》采用了“一般”的表述方式。同時,《標準》進一步細化了商標的使用定義,增加了服務商標涉及的服務場所,并分別列舉了商標用于商品、服務、廣告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尤其是針對互聯網時代特色,增加了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社交網絡平臺、應用程序、二維碼等新型表現形式。最后,《標準》規定了商標的使用判定原則,即判斷是否為商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
問:判定商品類似如何適用《區分表》?
答:《標準》將《區分表》作為商標行政執法判定商品類似的重要參考,主要是為了保持商標確權及執法保護標準的一致性、穩定性,強化商標確權的可預期性和可操作性。對于《區分表》中已明確類似群組的商品或者服務,執法部門在判定商品或者服務類似關系時應當予以參照;針對《區分表》中沒有包含或者新出現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標準》規定的相關原則進行綜合判定。對于實踐中執法機關遇有需要突破區分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應當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以便統籌執法與確權環節的聯動、一致保護。
問:針對商標近似,執法環節與確權環節的判定標準是否一致?
答:商標執法環節與確權環節中,判定商標近似的原則和標準是一致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是執法部門判定商標是否近似的重要參考。執法實踐中,商標的使用方式較為復雜,執法部門更為關注商標的實際使用方式,即在核準的注冊商標與涉嫌侵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之間進行比對。
問:商標相同包含哪些情形?
答:相同商標包含以下情形:文字商標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均相同;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改變注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內容,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
圖形商標在構圖要素、表現形式等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及其排列組合方式相同,商標在呼叫和整體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立體商標中的顯著三維標志和顯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顏色組合商標中組合的顏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和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
《標準》參考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將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內容,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情形也明確規定為相同商標,便于后期“兩法銜接”中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部門保持標準一致。
問:容易混淆包括哪些情形,如何判定?
答:2014年實施的《商標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導致混淆的規定,在研究、分析行政規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釋的基礎上,《標準》規定了容易混淆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是由注冊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者提供的;二是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注冊商標權利人存在投資、許可、加盟或者合作等關系。
在此之前,司法解釋及實踐、商標審查審理及行政執法實踐中,判定類似商品、近似商標時已考慮了易使相關公眾混淆的因素,即混淆性類似、混淆性近似。為進一步明確類似商品、近似商標、容易混淆之間的關系,《標準》將商品類似情況、商標近似情況作為判定容易混淆需考慮的因素,以期解決容易混淆的重復判定問題。容易混淆的判定需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商標的近似情況;商品或者服務的類似情況;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及商標使用的方式;相關公眾的注意和認知程度;其他相關因素。
問: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包含哪些情形?
答:《標準》明確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包括未獲得許可和超出許可的類別、期限、數量等情形。對于超出許可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的,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問:《標準》包含哪些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
答:針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商標侵權行為,《標準》明確了相關行為的法律適用。《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一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將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二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三是不指定顏色的注冊商標,可以自由附著顏色,但以攀附為目的附著顏色,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
四是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承攬人使用侵犯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五是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附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六是市場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柜臺出租人、電子商務平臺等經營者怠于履行管理職責,明知或者應知市場內經營者、參展方、柜臺承租人、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實施商標侵權行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雖然不知情,但經商標執法相關部門通知或者商標權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書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所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七是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或者服務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問:銷售商免除責任需滿足哪些條件?
答:免除銷售商責任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一是銷售商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侵犯商標專用權;二是銷售商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三是銷售商能說明商品提供者。《標準》針對不屬于銷售不知道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包括:進貨渠道不符合商業慣例,且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拒不提供賬目、銷售記錄等會計憑證或者弄虛作假的;案發后轉移、銷毀物證,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類似違法情形受到處理后再犯。銷售商能說明商品提供者是指涉案當事人主動提供供貨商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準確信息或者線索。對于因涉案當事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信息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
問: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如何判定,哪些情況不屬于在原使用范圍內的使用?
答:有一定影響應當考慮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商品銷售量、經營額、廣告宣傳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不視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增加該商標使用的具體商品或者服務;改變該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區別為目的進行的改變除外。
問:商標與其他知識產權沖突如何處理?
答:知識產權權利人行使權利應符合商業慣例,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權利范圍內合理、善意使用。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惡意損害商標注冊人權益、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來源產生混淆,應對權利行使的范圍和方式作出限制或禁止,以防止權利濫用。為有效處理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沖突,《標準》規定了保護合法在先權利的原則,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將外觀設計、作品作為商標使用,若注冊商標的申請日先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或者有證據證明的作品創作完成日,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對商標侵權行為進行查處。
問:商標與企業字號沖突如何處理及適用法律?
答: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企業名稱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其中企業字號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志。商標和企業字號沖突問題是執法部門面臨的難點問題。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均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權利,分別受商標法律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法律法規保護。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的取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他人商標或企業名稱的信譽進行不正當競爭。現行《商標法》第五十八條明確了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企業字號主要存在兩種使用情形,一是通過改變企業字號的字體、顏色等方式突出使用字號;二是企業字號與企業名稱中的其他文字字體、顏色、書寫方式等保持一致。針對第一種情形,已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標準》明確了依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查處。針對第二種情形,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問:哪些案件適用《商標法》有關中止的規定?
答:《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涉案注冊商標的權屬糾紛正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屬于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權屬存在爭議”。在執法實踐中,注冊商標權的不穩定性會對商標行政執法結論的合法性產生重大影響,《標準》對可以適用中止的情形進行了細化規定,包括注冊商標處于無效宣告程序;注冊商標處于續展寬展期;注冊商標權屬存在其他爭議情形的。辦案機關可以而不是應當中止案件的處理,其具有自由裁量權。
問: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如何起算?
答:《標準》對《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為同一當事人被商標執法相關部門、人民法院等認定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處罰或者判決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又實施商標侵權行為。
問:針對權利人辨認有哪些規定,辨認意見被采納為證據需滿足哪些前提?
答:權利人出具辨認意見對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十分重要,同時為防止權利人權利濫用,《標準》規定了商標權利人應當對其出具的辨認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并明確了執法機關應當審查出具辨認意見主體的合法性、辨認意見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辨認意見被采納為證據的前提條件。
商標權利人作為被侵權人的身份影響了其出具辨認意見的客觀性,為彌補上述不足,應適用補強證據規則。辨認意見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商標侵權的依據,必須和其他涉案證據互相印證,諸如涉案商品來源渠道、價格、涉案人賬簿、通訊記錄及相關陳述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同時,辨認意見應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若當事人有異議,執法機關應予以調查。根據調查結果,若有相反的證據證明不構成侵權,且證明力較強,執法機關應當采納。只有在涉案當事人不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辨認意見的情況下,行政執法機關才可將辨認意見作為證據予以采納。
問:《標準》中為何沒有關于馳名商標、平行進口以及定牌加工的規定?
答:關于馳名商標。《標準》主要針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進行規范。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商標專用權情形中并未包含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的情形。馳名商標主要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不相同、不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進行跨類保護。2019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加強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的馳名商標認定和執法保護做出了具體規定。此外,部門規章《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已經啟動修改。
關于定牌加工、平行進口。我們對相關問題進行了研究,鑒于《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上位法目前均沒有相關規定,《標準》未涉及上述內容。
問:在推進《標準》的實施方面,下一步將開展哪些工作?
答:我們將通過以案說法、專家釋法的方式,加大對《標準》的宣傳解讀力度;加強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全國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提升培訓班,將《標準》解讀列為培訓內容,對各地骨干人員進行培訓,深化地方執法人員對《標準》的理解。同時,繼續做好典型案例、指導案例發布和行政答復工作,不斷完善業務指導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